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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的本意
发布日期 : 2019-08-30 09:30:36 文章来源 : 潮州日报

  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有这么几句话: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最后一句就是“道法自然”。“自然”是一个常用词,一般指自然界(即整物质世界)成词,如“自然力”(可以用来代替人力的自然界动力,像水力、风力等),“自然物”(天然生成之物,如人类、草木、动物、矿物等)……因此,不少人以为“道法自然”的本意,是“道”必须效法大自然,就像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一样。有人甚至把“道法自然”和儒家的“天人合一”揉合到一起,以证明儒、道本有共通之处。

  其实,这都是对“道法自然”的极大误解。为了大体说清这个问题,还得回到《道德经》原书去,从“道”的涵义说起(释文多依任继愈先生《老子绎读》,间出己意):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有一个混然一体的东西,它的存在先于天地。既无声息啊,又无形体。它不依靠外力,循环运行永不停止。当得起天下万物的母亲。我不知怎样称呼它,把它叫做“道”,勉强再给它起名叫做“大”。)——二十五章

  由上文可知,“道”,是本来就存在于浑沌之间者;是不靠外力、循环运行永不停息、构成万物的本源,又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抽象概念。由于它是一切概念的最高标准,故称“道”与“大”。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说得出的,它就不是永恒的“道”;名,叫得出的,它就不是永恒的名。按,汉墓帛书《老子》中,“常”它皆作“恒”,为避汉文帝刘恒之讳而改“常”)——第一章

  “道冲,而用之或不盈。”(道空虚<不可见>,而用它用不完。)——第四章

  “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道”这个东西,没有固定的形体。它是那样地惚恍啊,惚恍之中是它的形象;它是那样地恍惚啊,恍惚之中有它的实体。)——二十一章

  “绳绳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恍惚。”(渺茫难以形容,回到无形无象的状态。这叫做,没有形状的形状,不见形体的形象。这叫做惚恍。按,绳绳(min min),同“冥冥”,系双声联绵词,有别于绳(sh ng)子的“绳”)——第十四章

  “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事物壮大了,就要衰老。这(物壮则老)可不是“道”的原则。违反“道”的原则,必然提前终止。)——三十章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道德经》中有关“道”的片段描述,是因为“道”的概念和范畴是老子首先提出来的。老子并没有把它的内涵界定得十分清楚。实际上他也不可能说清楚,因为“道可道,非常道”,如果他说得清,那就不是永恒的“道”了。他甚至找不到一个和“道”相对应的恰当的名词来表示它的特性和本质,因此只能含糊地说它是“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于是,我们只好依据书中零碎的描述而加以综合:

  道——混沌的、朴素的、自然的。

  道——本来就存在,又是永恒地运动着。

  道——构成万物的本源。

  道——无形无象,不可感触,而作用无限。

  总之,“道”虽然看不见、听不着、摸不到、抓不住,却支配、主宰着一切有形的事物。人、物、社会、自然界都离不开“道”,如若违背他的原则,一切都将终止。一句话,“道”是一个无从命名的抽象的哲学概念。

  再说:“自然”。《老子》一书中,有四处提到“自然”(包括“道法自然”),兹分述之: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最好的统治者]是那样地悠闲,它很少发号施令,事情办妥贴了,百姓都说:“我们本来就是这样的。”)——十七章。

  老子认为,“无为”是最好的治国原则,“有为”的措施都不可取,所以主张“治大国若烹小鲜”,反对“瞎折腾”。统治者即使取得某些成绩,也不应居功自傲,因为本来就该如此。老子时代,“自然”一词还没有“自然界”、“大自然”的涵义,一般皆指“自然而然”、“理所当然”,即出于自然之势,不经人力干预而收到相应的成效。

  “希言自然。……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少表现,才是本来面目……所以求“道”的人[应知道]:追求“道”的,与“道”在一起……对于“道”信心不足[的人],才不信任“道”的存在。按,“希言”,原义的是“少讲话”,引申义是少发表意见、少表现。)——二十三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道”所以被尊崇,“德”所以被重视,并没有谁来下命令,它从来就是这样的[自然而然]。按,本段所讲的“德”,不是指品德、才德。而是指万物在“道”的养育下自己得到了发展。这种品格,老子称为“玄德”。古文中“德”通“得”,即得到。)

  上面三段引文中的“自然”,都与“自然界”的涵义无涉。至此,我们可以梳理一下,坚持“道必须效法大自然”的说法,其实是对“道法自然”一语的极大误解,其理由主要有三:

  一是通过上面的分析,“道”是一个惟恍惟惚、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玄之又玄的抽象的哲学概念;或者苟且说,“道”是一个万物所共、一而不二、常而不易的普遍规律或原则。而“自然界”却是由一个个有形有象的名物所组成的实体,让抽象的概念去效法实体,或者说,让普遍原则去效法具体的事物,有这种可能且不乖情悖理吗?

  二是“道法自然”前面还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三句按照先后,尊卑次序排列的话,有了天地,然后才有了人;人,又是由地滋生、而不是无缘无故地从天上掉下来的,故人要效法地。地在下,位卑,故地要效法居于上方、位尊的天;而“道”,却是“物”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与最高原则,故天要效法“道”。“天地”,是自然界或社会的别称,而《老子》二十五章便开宗明义地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也就是说,“道”的存在先于“天地”。如果说,“道必须效法大自然”的说法能够成立的话,岂不等于说:本就存在的“道”要去效法尚未“生”之“天地”,世间有这样的“道理”吗?

  三是,“自然”可指自然界,是近代才有的事(民国期间,高等小学设有《自然》课,传授自然界的一些常识)。春秋时代,“自然”的含义就是“自然而然”。如前所述,《老子》一书的“自然”亦作此解,决不会在“道法自然”一语中拉扯了“自然界”的后起涵义。

  所以,张岱年先生在《中国哲学大纲·道论》中论“道法自然”时说:“案前人多解‘自然’为一名词,谓‘道’取法于自然,此大误……所谓‘自然’,皆系自己如尔之意,非一专名,此处当亦同,不得视为一名词。其意谓‘道’更无所取法,‘道’之法是其自己如此。”

  任继愈先生在《老子绎读》(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12)则迳译“道法自然”为“‘道’效法它自己。”

  这才是“道法自然”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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