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酒精饮料须“亮”标识
深圳特区报讯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以下简称《健康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正式公布相关标识,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标识的发布也意味着未来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都要依法“亮出”标识,违法最高可罚1000元。
按照《健康条例》规定,在深圳,卖酒给未成年人最高罚款3万元。《健康条例》还要求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而如果商家不设置相关标识,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罚款。
“此类饮品含有酒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据悉,酒精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分为饮品含有酒精标识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标识两类。在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方面,则分为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标识、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标识、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标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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