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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敦促在逃人员10月底前投案 情节较轻者可免罚
发布日期 : 2019-07-24 10:36:30 文章来源 :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3日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表示,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4日,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推进“云剑”行动有关情况,并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会上,姜国利在介绍《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具体内容时作出上述说明。

  姜国利指出,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姜国利强调,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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