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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获刑8年
发布日期 : 2015-07-03 09:28:04 文章来源 : 潮州日报

  本报讯 6月24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宗贩卖毒品的案件。

  被告人林某喜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自2014年5月开始,通过向同案人林某旭(在逃)购买毒品后进行贩卖或帮助同案人林某旭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方式,多次在饶平县汫洲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林某、小林(未成年人)、林某文等人吸食,共贩卖毒品10次,合计4.1克。2014年8月31日,林某喜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1.15克,大麻1.19克以及现金、作案手机等物品。

  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喜无视国家法律,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数量达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是不可触碰的雷区。贩毒必究,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人涉毒,令人扼腕叹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林修佳 陈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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