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买卖儿童 以拐卖儿童罪获刑
日前,潮安法院审结一宗拐卖儿童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初,被告人苏某(45岁,男,小学文化,农民)明知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要出售他人的男婴,仍介绍被告人蔡某到其家中,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向李某收买九个月大的男婴抚养。被告人苏某从李某处得到介绍费3800元。
2013年12月28日,被告人苏某、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当天从蔡某家中解救男婴,后交还其父亲。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合伙以出卖为目的,贩卖他人婴儿,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对此,法官提醒,买卖儿童,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已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养孩子的,必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林修佳 陈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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