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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潜逃被抓获
被告人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发布日期 : 2015-03-25 09:35:50 文章来源 : 潮州日报

  本报讯 日前,潮安法院审结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向陶瓷中心市场公司承包墙面及天花板的涂料施工工程,双方约定公司每月5日前根据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向王某支付上一月的工程进度款。随后,王某联系许某为其组织工人施工,并约定:根据每月完成工程量的情况,2014年6月6日应支付应付工款的30%、2014年7月6日应支付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款;许某统一向王某代领工资后发还给工人。之后,许某联系被害人杨某等12名工人进行工程施工。

  陶瓷中心市场公司根据上述工人2014年5月份及6月份完成涂料施工工程的工程量情况,于2014年6月6日和2014年7月8日先后二次共向被告人王某支付工款12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许某向被害人杨某等12名工人支付工资32600元。2014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领取工款后,仍向工人谎称尚未领到工款,并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向被害人杨某等12名工人支付已由其领取并应支付给工人工款余额87400元。陶瓷中心市场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害人杨某等12名工人垫付工资53964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告人王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应于2014年8月1日之前支付拖欠杨某等12名工人的工资,但王某仍拒不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8月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案发后潜逃在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讲究信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持劳动报酬,不能为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突破法律底线,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劳动者而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林修佳 陈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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