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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泄愤未遂被告投案自首
法官提醒: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布日期 : 2015-03-23 09:43:47 文章来源 : 潮州日报

  本报讯 近期,饶平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放火案件。

  被告人欧某平(男,饶平县人,住海山镇)与近邻陈某雄因土地问题发生过纠纷。2014年9月21日,欧某平为泄愤,携带煤气瓶、打火机、菜刀窜至陈某雄家实施放火。欧某平无法点火成功后,便持菜刀及用手打砸陈某雄家的监控摄像头、电视、风扇等物品。案发当晚,欧某平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平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欧某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饶平法院依法判处欧某平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一时冲动的后果只会害己害人,邻里间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才是避免和化解纠纷的最好办法。在发生邻里纠纷后,双方应克制自身情绪,保持理性,通过自行协商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林修佳 陈若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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