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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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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政策解答系列宣传之三

  为帮助广大涉外主体了解、熟悉和运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政策,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服务潮州市涉外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整理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政策解答》,分三期刊登,供学习参考。

  1、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账户是否有个数限制?是否可异地开立?增资时,能否使用原有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答:一是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账户无个数限制,可异地开立,但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的单个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只能对应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账户。二是企业增资时可使用原有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2、企业如何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境外项目”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企业可依据其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境内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原则决定是否予以贷款。

  3、什么是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境内机构办理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企业和金融机构办理全口径跨境融资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3个工作日,向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

  4、跨国企业集团能否开展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答: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等规定,跨国企业集团符合要求可开展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同时,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的跨境资金流入不纳入外债管理,不占用企业自身的外债额度。

  5、参加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外成员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境内外企业应经营满一年。

  6、参加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境内和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哪类企业?

  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所称的境内成员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境外成员企业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潮州市分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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