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1月23日人民网)
“电梯劝烟猝死案”的一审判决不仅让劝烟者杨先生难以接受,也令公众难以接受,引发舆论广泛质疑。而今,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杨先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结果令人欣慰。二审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的纠偏,还匡扶了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社会导向意义。
郑州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禁止吸烟。郑州禁烟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先生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在行使法定权利,是对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在履行公民责任和社会责任,是正当的,也符合道义要求。而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在劝阻过程中,杨先生保持了理性、平和,没有大声呵斥、谩骂、肢体冲突、拉扯等过激言行。段某某的死亡虽然发生在双方争辩之后,但与杨先生的劝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系自身心脏疾病所致。所以,杨先生没有过错,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向死者一方承担1.5万元的补偿责任,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等同于确认了杨先生劝烟行为的部分过错,也向社会发出了一种消极的信号,让劝烟由一项权利和责任变成了风险和成本,会对公众形成误导,干扰公众的价值取向,干扰社会良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平正义。
二审纠正一审判决,对于杨先生而言,其意义主要在于对劝烟行为做出了公正积极的评价,而不是对经济权益的维护,毕竟,杨先生一直在表态愿意从道义角度出发捐款给死者一方,实际上,杨先生已委托律师将1万元捐款转交死者家属。(1月23日澎湃新闻)二审改判的社会意义在于,给公民行使法定权利、维护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吃了一颗定心丸,对公民的良善意愿和行为是种肯定和鼓励,巩固了公民的正向价值观,消除了公众因案却步的困惑和忧虑,避免了公民价值观的扭曲、错位、颠倒或崩塌,让公民在行使诸如劝烟之类的公民责任时,多一份自信,多一份笃定。如此,才更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成长,有利于对公民权益、社会公共权益的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