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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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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家鼓励“双创”的背景下,近年来涌现出了不少创业的成功人士。而且,在鼓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国家还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现整理如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

  【优惠内容】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就业创业证》的申领方式】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3.财税〔2017〕49号文件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创业群体了解相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市地税局同时整理了一份政策指南如下: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指南

  哪些收入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假设自主创业的29岁的曾师傅卖萝卜饺,8块钱一笼,一天大约能卖200笼,假设其年度总收入为60万元,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30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30万元=3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00元×35%-14750元=90250元。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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