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宗抚养费案件。
申请执行人甲(化名)与被申请执行人乙(化名)于2004年6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由申请执行人甲抚养,被申请执行人乙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二百元至其能独立生活。2004年判决离婚以来,被申请执行人乙每年均按时支付抚养费2400元,但2015年和2016年被申请执行人乙突然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016年二年抚养费共计48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乙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并询问了解有关情况。经了解,因申请执行人甲多次阻挠被申请执行人乙探望婚生女儿,导致被申请执行人乙心生不快,拒绝支付抚养费。找准症结所在之后,法院执行人员遂要求申请执行人甲安排孩子与被申请执行人乙会见,但却遭到申请执行人甲的无理拒绝。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向申请执行人甲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剥夺一方探望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经过执行人员释法教育后,申请执行人甲最终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当庭表示不再阻挠被申请执行人乙行使探望权,被申请执行人乙也当场支付了2015年和2016年抚养费4800元。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往往是因被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所造成,但有时申请执行人的消极行为也是原因之一。因此,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也要主动履行自身义务,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以此共同提高执行质效。
(林修佳 卢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