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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养廉银”
发布日期 : 2024-01-12 09:06:43 文章来源 : 潮州日报

  曾楚楠

  乾隆《潮州府志》卷二十二【经费】条载:“知府俸银六十二两零四分四厘(遇闰加银五两一钱七分零三毫);

  薪银七十二两(遇闰加银六两);

  心红(印泥)纸张油烛银五十两(遇闰加银四两一钱六分六厘六毫);

  桌围伞扇银二十两。

  四项共银二百零四两零四分四厘(原注略);

  闺银一十五两三钱三分六厘九毫(同上)。

  此外,尚有:

  修宅家伙银五十两(原注略)

  除了固定的收入外,知府还配有:

  书办二十四名、门子二名、马快十名、步快十六名、皂隶十六名、民壮四十名(内饶平县拨十七名、惠来县拨七名、大埔县拨六名、普宁县拨十名,馀略)、灯夫四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十二名、库书一名、仓书一名、库子四名、斗级六名(其中,以马快“工食草料银”每名岁支十八两、书办岁支工食银一十两零八钱、库书、仓书岁支工食银一十二两之外,馀皆岁支七两二钱),还有“修仓备办刑具”银二十两。

  潮州知府为正四品官员,每年仅仅领到俸禄银二百馀两。(平均每月实领二十两左右,他的开销很大,如聘请幕僚,聘金就须全数由他负责)正如黄仁宇先生在《万历十五年·海瑞——古怪的模范官僚》中所说的:“如果政府发给官吏的薪给微薄到不够吃饭,那亦应该毫无怨言地接受。这种信念有他自己的行动作为证明:他官至二品,死的时候仅仅留下白银二十两,不够殡葬之费。”(据《明史》卷226【海瑞传】)

  明代以官员低薪著称,而到后其,随着“加饷”的增多,明朝的贪官亦最多。清承明制,故清初官员的薪给亦偏于低水平,敝窦丛生。邓之诚先生在《中华二千年史》卷五(下)之【火耗】中说:

  民间以银纳粮,其数零星,成色不一,经火熔销,必有耗蚀,故官吏须加“火耗”。䆮元有每两加至四五钱者,不啻公然贿赂,最为民害。

  “火耗”是“耗羡”的一种。(旧时官府徵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在正额之外加徵的部分。唐·白居易《不夺人利策》有“耗羡之财不入于府库”之句。《儒林外史》第四回:“我这高要,是广东出名县分,一岁之中,钱粮耗羡,花、布、牛、驴、渔、船、田房税,不下万金。”)而借“耗羡”的名目,竟有“每两加至四五钱者”,等于正额之外的一半。故雍正二年任山西巡抚诺岷等有“提解归公之议”。清世宗雍正皇帝后来示谕曰:

  州县火耗,原非应有。因地方公费、各官养廉,不得不取给于此……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据王庆云《熙朝纪政·纪耗羡归公》)

  雍正五年(1727),终于颁布了政令,“养廉银”纳入制度之中。特指官吏于常俸之外,规定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以“养廉”。(武职始于乾隆四十年【1775】)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二谓:“雍正间,耗羡归公,定直省各官养廉,由世宗之独申睿断,因时制宜。”养廉银直至辛亥革命清朝覆灭时还在实行。据徐珂《清稗类钞·礼制》引孙中山先生《上李鸿章书》说:“加之厚其养廉,永其俸禄,则无瞻顾之心,而能专一其志。”养廉银延续时间是184年,可见它的活力。刚颁布时,“先是江南每两加耗五分,雍正六年以后递增至一钱。”总计“各省文职养廉二百八十馀万两及各项公费,实取褚此。”(王庆云《熙朝纪政》语)另据顾鸣塘《<儒林外史>与江南士绅生活》引乾隆五十三年荣庆堂刻本《大清缙绅全书》,当年江南地区的养廉银数额为:

  总督,18,000两;

  江苏巡抚,12,000两;

  安徽巡抚,10,000两;

  江苏、安徽学院,各4,000两;

  江宁布政司,8,000两;

  江苏布政司,10,000两;

  苏州知府,3,000两;

  六合县知县,1,000两;

  全椒县知县,600两;

  各府同知,600两;

  各府通判,500两;

  各河厅同知,500两;

  河厅各通判,400两;

  两司首领、各府首领、各州同、各州判、各县佐贰、各府州县佐职、管河各州县佐杂暨馹丞闸官,各60两。

  著者还说:“做官所获得的俸禄,实际上是他们收入中最小的一部分。他们还获得额外的被称为‘养廉’的津贴。这一津贴是正式俸禄的好几倍。”“担任某些官职还会有少量行政费用的补贴,这种补贴叫做‘公费’。此类俸禄、津贴和补贴是有官方记录的。”(按:称为“规费”)

  此外,官吏还有大量的“灰色收入”。据御史胡家玉在光绪十二年(1873)的奏折中说:朝廷在江西南昌县的税额是48,000多两银子,按惯例,知县在一两税银中可收取0.24两附加税,仅此一项,南昌县知县一年可收取12,000两的额外收入。(据盛康《皇朝经世文编》卷36,光绪二十三年刻本)知县的上司是知府,故清代民谚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话头回到潮州本土来。光绪《海阳县志·宦蹟》【吴均传】谓【节录】:

  吴均,字治平,号云帆,浙江钱塘举人。道光二十四年(1844)由嘉应州知州调署海阳篆。生平嫉恶最严,地方匪类必擒治乃已。奸宄慹服,民爱之如父母……二十六年升署(盐)运同,嗣兼潮州守。适城东广济桥崩溃十馀墩,均捐廉五千金,修复三墩,绅商次第捐修,因建坊桥上以志德。又捐廉濬三利溪、筑北堤,水道疏通,基围巩固,人蒙其利……(咸丰四年,贼又攻澄海城)均移兵亲往救援,攻外砂,破之。当外砂未破时,霪雨连旬,兵不克进,辄跪雨中求晴,体中寒湿,又以在军积劳成疾,十一月旋郡遂卒,士民涕泣相弔。均自奉俭约,由县令至郡守,一如寒素,性廉介,不妄取民间一钱。卒之日,一子一妾,赖僚友佽助始能归籍……时奉上谕:“有潮州吴均,素著恩威,前在惠城已有成效”等语,至是赠太仆寺卿,荫一子及岁以知县用,崇祀名宦。光绪二十四年,奉旨准于潮州府建立专祠,并将历任事迹宣付史馆,列入《循吏传》。”(“剿匪”事迹不录)

  据《传》及《清史稿·列传》记载,可明数事:

  1.道光十六年、十八年、廿一年,吴均先后三次担任潮阳县令,期间“筑堤千百馀丈,由是有淡水灌田”;又“择地捐筑义豖”,以改“停柩不葬”之陋俗……道光二十四年由知嘉应州调任海阳县令时,即捐廉倡浚三利溪,使方圆数十里田园无旱涝之忧;北堤出现险情,吴均带头立于堤顶,万众奋身抢筑,当发现堤身有一处呈弯曲状,又捐俸三千金以截直加固,郡民誉称为“吴公堤”;又筹资兴筑西湖山之“腰城”143丈;特别是道光二十二年(1842)特大洪水使广济桥东段“石墩圮者六、损者二、坏者一”时(即民谣称“二只鉎牛一只溜”),久年未修复。二十六年身兼盐运同、潮州知府的吴均,慨然以修桥为己任,“捐廉五千金”,使“全筑者三墩、稍葺者四墩”。在他的带动下,盐商、米行等商界人士特成立“子来局”以主持其馀桥墩修缮事宜,至道光廿九年告竣,因建“民不能忘”坊于桥上以志德。(参见《子来局修复广济桥第十一墩记》)

  2.综合吴均在潮阳令、海阳令、潮州知府任上,18年间共捐银达二万两。作为县、府级官员,靠的就是“养廉银”。(据《大清缙绅全书》:苏州知府每年养廉银为3,000两,【苏州曾当做省会,按古今惯例,级别肯定比潮州高,苟且以平级计】,吴均当过知府八年,共得银24000两;当过十年县令,共得银8,000两【按六合、全椒县平均值800两计】。何况还要雇“师爷”等幕僚。)基本上等于养廉银全数捐赠。

  3.《传》曰:“均自奉俭约,由县令至郡守,一如寒素,性廉介,不妄取民间一钱。”相传“卒之日,一子一妾,赖僚友佽助始能归籍。”据张心泰《粤游小志·杂录》载:灵柩归乡日,“村民野老,无不攀号送引。自郡东门至上水门舟次,计程仅二里许,柩初出署当寅卯交(早上五六点),登舟则夜漏二鼓下矣(晚九时至十一时)。”从昌黎路府衙出发,经太平路出东门至上水门舟中,不到三里的路程,出殡队伍竟走了十几个钟头,正是“民爱之如父母”的最好写照。而巍然屹立在广济桥上的“民不能忘”石坊,则是潮人对“吴府公”缅怀、崇仰的最好印证!


编辑 翁纯 责任编辑 詹树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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