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力者将被问责
本报讯(记者 余育闺)为持续深入推进城乡水环境、大气污染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着力改善城乡综合环境,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对城乡水环境、大气污染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行问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问责的原则、方式、适用对象、适用情形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列出七类问责适用情形,分别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治”工作部署、决定不力,影响“三治”工作整体推进的;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三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在“三治”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相关行政管理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和时限的;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根据《意见》,如发现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县、区政府(管委会)、镇(街道、场)政府(办事处)的主要领导、负责“三治”工作的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承担“三治”工作责任的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都将受到问责。
《意见》还列出问责的方式,包括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退、责令辞职、免职等。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意见》同时指出,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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