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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中挥拳致人受伤
被告人获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 : 2015-04-04 09:26:03 文章来源 : 潮州日报

  本报讯  近期,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口角致人受轻伤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沈某孝因被害人刘某辉使用语言中伤其母亲刘某叶,2013年10月19日去找刘某辉理论时,便用拳头击打刘某辉的胸部,导致了刘某辉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且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实践中有很多故意伤害案件都是由日常生活小事引起。因此,当发生口角时应保持理性,不能动辄诉诸武力,和谐方式化解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林修佳 陈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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